董某等人在南宁以参加“纯资本运作”行业为名,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形成上下线传销网络关系。该传销组织参与人员超千人,网络层级超过30级,涉案用于传销活动的公共账户资金往来超亿元。5月9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董某等19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2010年8月至2014年11月,来自山东、河北、黑龙江、江苏、湖南的董某、蔡某等19人到南宁,以参加“纯资本运作”为名,通过“拉人头”方式发展下线,要求下线必须交钱申购组织内的虚拟份额,作为加入该传销组织的入门费,然后上线人员瓜分下线交纳的申购款。该传销组织极其庞大,发展下线人员超过1000人,网络层级达30级以上,涉案总金额超亿元。在人员管理上,他们采用“五级三晋制”,对参加人员进行分类管理。所谓“五级”,就是根据参加者及其下线申购的份额将参加人员分为业务员、业务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五个级别。
董某、单某等老总级别人员负责管理自己伞下的团队,组织自己下线人员召开工作会议,参与召集刚晋升老总级别的人员开“老总复制会”,对新晋老总进行培训,同时也积极发展下线。为便于收取申购款和发放工资,部分老总开通或者要求伞下人员开通银行理财金账户,作为收取伞下人员申购款或者发放工资的公共账号,这些账号的U盾及密码由该部分老总掌控。经查,单某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两张银行卡并提供给该传销组织作为公共卡使用,至案发时,这两张银行卡账户资金流水超过1亿元。
兴宁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董某、单某等19人共同组织、领导以“纯资本运作”为名的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严重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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